法條解讀亮點十二:《江蘇省勞動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版)》解讀
一、出臺背景
疫情當下,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和促進企業自覺守法,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二、條文介紹
本次《江蘇省勞動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版)》(以下簡稱“《清單》”)共計包含16項違法情形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不予處罰的規定,其中,切實關系到我司管理的共計9項,含《勞動合同法》4項、《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3項、《勞務派遣暫行規定》1項、《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1項。
三、重點條文解讀
1.《勞動合同法》相關不予處罰新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84條(3項)處罰規定:①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③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不予處罰適用情形:對于上述①③,如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時返還或退還勞動者,則不予處罰。對于上述②,如人均收取金額200元以內或收取物品3人以內,按要求及時退還,則不予處罰。
2)《勞動合同法》第80條(1項)處罰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不予處罰適用情形: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時改正。
2.《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相關不予處罰新規定
1)《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第75條(2項)處罰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未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未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不予處罰適用情形:①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后果且按要求及時辦理就業登記手續;②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未及時辦理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已補登記。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則不予處罰。
2)《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第68條(1項)處罰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不予處罰適用情形:兩年內未就該事項被查處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
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相關不予處罰新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2條(1項)處罰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違反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不予處罰適用情形:未對勞動者權益造成嚴重損害且按要求及時改正。
4.《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相關不予處罰新規定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4條第2款(1項)處罰規定:未記錄勞動者工資清單、未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清單提供給勞動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不予處罰適用情形:按要求將工資清單及時提供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