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制度未經法定程序辭退員工賠76萬元案
【案情摘要】
王某系某公司員工,因拒絕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私自對客戶報低價、私自安排外協轉換公司產品被公司嚴重警告3次。公司依據《員工手冊》向王某出具《警告和解聘函》,以其收到3份嚴重警告處分為由,決定當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王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09624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員工手冊》未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需支付賠償金760377.75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并在二審期間提供新的證據,以證明王某任職期間在外開辦公司,經營同類業務,違反了競業禁止、忠誠義務和誠實信用原則,故可依據勞動合同相應條款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二審法院判決解雇理由一經確定后,即處于靜止狀態,不得另行增加解雇理由,且《員工手冊》無法成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依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仍不服,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裁定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及公示,解除違法,且公司不能于事后隨意增加解除事由,故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司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規章制度在程序上不合法,就不會發生約束勞動者的法律效力。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即需要同時通過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民主程序,是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公示程序,即用人單位應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實踐中一般可通過告示欄張貼告示、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發給勞動者,或向勞動者發放勞動手冊并簽收等方式。本案中,雖然王某確實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但該公司都未能提供《員工手冊》有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最終導致敗訴。